据了解,2022年1月,重庆渝中区某信息公司与员工李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约定李某于在职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行业的竞争业务,如李某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某信息公司将按月支付补偿金;若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应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其后不久 ,李某离职,并向原单位报告已在某商贸公司重新就业 。某信息公司按照约定,遂陆续向其支付了15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后来 ,某信息公司发现,李某实际入职的并非某商贸公司,而是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某科创公司 ,遂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渝中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某科创公司与某信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李某实际入职某科创公司 。其行为违反了其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遂判决李某全额返还某信息公司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近日,重庆五中院二审认定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截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