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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崔文静
8月22日 ,证监会修订并正式实施《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原为2009年推出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此次是首次更名,距上一次修订已间隔五年。
今年6月20日至7月5日 ,《规定》曾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正式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动不大,最主要调整是变更了新增专项指标的名称,涵盖券商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资管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代销权益类基金产品 、基金投顾发展等方面。
这些新增指标旨在推动证券公司加强引入中长期资金、发力财富管理、优化自营结构 ,全面提升服务实体经济与投资者水平。
与2020年版相比,新《规定》主要有四大变化:
变化一:调整扣分规则,覆盖范围更广 。
最具代表性的是 ,券商如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 、开展先行赔付等,可适度减少扣分,最多只扣1分。这意味着券商在出现问题后若主动赔偿投资者,将大幅降低扣分压力。
变化二:突出“打大打恶 ” ,严监管再升级 。
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可能被直接下调评级。
如发生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财务信息虚假 、恶意规避监管、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券商将直接被评定为D类。
变化三:强调功能性 ,弱化纯经营性指标 。
新规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写入第一条立法宗旨,明确要求券商不能只看重盈利 ,更应服务国家战略与实体经济。
变化四:支持中小券商差异化发展。
取消总营业收入排名加分,将经纪、投行 、资管等业务收入排名加分范围从前20名扩至前30名,多项政策向中小券商倾斜 。
先行赔付可减扣分 ,合规激励力度加大
自2009年推出以来,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办法已历经2010年、2017年、2020年三次修订,本次是第四次修订 ,也是正式发布的第五个版本。
此次修订相较于2020版的最大变动之一,是针对减分项作出多项调整。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券商在评价期内如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可适当减少扣分。
具体而言,证券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在评价期内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有效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的,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标准至多扣1分 。
只扣1分 ,力度有多大?
根据《规定》,券商如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限制业务活动(事先告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且事实清晰 ,扣分合计不低于1.5分。
而在重大案件中,一旦涉及业务资格暂停,扣分将显著上升:
根据最新版《规定》 ,证券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6个月以下,每次将被扣2.5分;倘若时间超过6个月,则会被每次扣3分。
扣分更为严重的情况还包括四大类:
证券公司被实施警告 、罚款行政处罚 ,或者董监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实施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5分;
证券公司被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董监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的,每次扣4分;
证券公司被实施暂停业务许可行政处罚 ,或者董监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 每次扣6分;
证券公司被实施撤销部分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或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8分 。
不过 ,由于证券公司合规性整体较好,并且大多数具有国资背景,出现此四类情况的较为少见。
严监管“长牙带刺” ,突出“打大打恶 ”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长牙带刺”严监管,这是证监会近年来的重要工作方向之一。此次《规定》的第二大调整即是进一步加强严监管——突出“打大打恶”导向 ,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 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 。
具体来看,一方面 ,《规定》明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础上,突出整体实质研判的原则 ,为在实践中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 、财务信息虚假、恶意规避监管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分类评价结果将直接被认定为D类。
另一方面 ,适当提高“资格罚 ”纪律处分扣分分值 、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同时适当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 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
通过以上修改 ,有利于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处罚和下调评价结果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也有利于促进分类评价结果更好反映证券公司合规风控和功能发挥的整体情况。
突出功能性导向,券商角色重新定义
从数月来监管层表态来看,“功能性”一词 ,正在被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
“功能性”一词,与纯粹以营利为导向的“经营性”相对应 。这一转变要求证券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强化其作为金融机构的使命担当,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 ,而非仅仅关注利润和营收指标。
新版《规定》也在多个方面加强了对功能性作用的重视,以下三处尤为关键:
第一,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 ,提升专业能力 ”列为《规定》第一条的立法宗旨,明确了监管的价值导向。第一条的显著位置,凸显出功能性已被置于评价体系的核心。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指出 ,此举重新定义了证券公司的角色,将推动其从规模扩张转向功能发挥与内在价值提升,更全面服务于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建设 。
第二 ,《规定》明确指出,评价券商功能性作用的重要依据是其服务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效。田轩认为,这一导向将促使证券公司在经营中更主动地对接国家战略 ,加强相关业务布局,提升金融服实体经济的能力。
第三,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组织实施“功能发挥情况”相关专项评价 。田轩分析,该机制有助于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通过专业评估细化功能性指标,更精准衡量券商在重点领域的服务成效,进一步推动功能性业务发展。
事实上 ,随着国家强调“金融五篇大文章 ”等政策方向,诸多券商已显著提升对功能性业务的重视。例如,数月来券商纷纷参与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即为典型体现 。据投行人士透露,此类债券为券商带来的直接收益虽然有限,但对支持科技型实体企业作用显著。券商积极响应该类业务 ,正是出于发挥功能性作用的考量。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部分券商从业人员参与功能性项目的意愿有所提升,这也与证券行业限薪政策相关 。一位从业近二十年的资深人士表示:“以往奖金在收入中占比较大 ,项目创收越高、个人奖金越多。功能性项目利润较低,团队激励不足,积极性有限。但在当前绩效与薪酬结构调整的背景下,参与功能性项目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评价等级 ,也对个人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因此,这类项目的‘性价比’正在发生改变。”
部分评价指标利好中小券商差异化发展
长期以来,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中的规模及营业收入类指标权重较高 ,普遍被认为更有利于综合实力占优的头部券商,而中小券商在竞争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
此次《规定》修订的第四个重要方向,是优化部分评价指标 ,加大对中小券商的支持力度,引导其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
相关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不再将总营业收入排名作为加分依据 ,减少规模类指标的重复计分,同时提高净资产收益率(ROE)的加分权重,推动证券公司从规模扩张转向效率提升 、集约化经营 。
由于中小券商在营业收入和资产规模方面通常不及头部机构 ,此项调整有助于缩小双方在传统规模类指标上的得分差距。
其二,扩大多项业务指标的加分覆盖范围,将原本仅对前20名加分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经纪、投行、资产管理等业务收入排名 ,扩展至前30名。各名次加分区间为0.25至2分不等 。
值得一提的是,排在第20至30名区间的证券公司以中小券商为主,因此更多中小机构有望借此获得加分 ,提升评级水平。
上述改革意在激励中小券商依托自身资源,明确市场定位,在专业领域形成特色竞争力 ,实现“跳一跳 、够得着”的发展目标。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监管一再倡导差异化经营,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同质化问题仍然较为严重 ,中小券商要真正走出差异化路径,仍面临较大挑战 。这不仅需要其自身明确战略、夯实能力,也离不开制度层面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
那么 ,应从哪些方面为中小券商提供支持?田轩提出以下五方面建议:
明确功能性评价标准,将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推动绿色转型等纳入分类评价体系,并制定清晰 、可操作的评分细则。
在创新业务试点方面给予中小券商一定倾斜 。例如,在服务小微企业、“三农 ”等普惠金融领域 ,可简化审批程序,适度放宽业务准入条件。
拓宽中小券商的融资渠道并放松融资比例限制,支持其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多元化方式融资 ,并在杠杆水平上给予一定政策空间。
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经济特点,推出配套支持政策,如税收优惠 、设立专项发展基金等 ,对在不良资产处置、私募股权、跨境金融 、绿色金融等特色领域表现突出的中小券商给予奖励 。
建立流动性支持机制。若中小券商因开展符合政策导向的特色业务而面临短期流动性风险,监管部门可协调同业机构提供必要支持。